市民政局單位職能
一、起草全市民政工作政策和規范性文件,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愿者隊伍建設。 三、管理國家、省和市撥民政事業經費,指導、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 四、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指導全市社會組織的黨建工作。 五、負責全市優撫對象的撫恤、補助、優待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承擔烈士褒揚工作;負責有關人員傷殘等級的審核、報批、調整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擁軍優屬工作;承擔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六、負責全市退役士兵、復員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干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全市軍隊離退休干部休養所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軍供工作;指導全市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訓工作;承擔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干部調整離退休費和護理費審批事項。 七、擬訂全市救災工作政策;組織、協調全市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并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并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負責市級并指導縣市區救災物資儲備工作;擬訂全市減災規劃,承擔市減災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八、牽頭擬訂全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推進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九、擬訂全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十、擬訂全市行政區劃總體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縣(市、區)、鄉(鎮)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市內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擔市際及縣際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工作;負責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十一、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指導全市社會福利機構建設;指導、管理福利彩票發行工作;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二、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全市婚姻登記工作;承辦涉外、涉港澳臺居民、華僑婚姻登記工作;承辦涉港澳臺居民和華僑兒童收養登記工作;承擔全市經營性公墓的審報工作;指導全市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民政信訪工作。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