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分析金融形勢、國家和省金融政策以及全市金融運行情況;擬訂全市金融業發展規劃和規范性文件,提出改善金融發展環境、促進金融業發展的建議。 (二)負責協調、配合金融監管部門對全市各類金融機構的監管工作;負責聯系協調駐棗各類金融機構,做好相關服務工作。 (三)負責地方金融機構重大事項的指導、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市屬金融機構的管理工作。 (四)擬訂全市多層次資本市場培育、改革和發展的有關措施;協調和推動企業上市工作,根據市政府授權,對擬上市企業發行股票提出審核意見;指導協調非市屬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工作,參與市屬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工作;協助省證券監管部門做好對我市上市公司的規范發展工作。 (五)擬訂全市融資性擔保機構管理措施,負責全市融資性擔保機構設立和變更的審核、報批及業務監管工作。 (六)指導、協調、推進全市農村金融機構改革發展;負責全市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的審核、報批和監督管理;協調有關部門推動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規范發展。 (七)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防范化解和處置地方金融風險,處理地方金融突發事件和重大事件;協調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非法集資和非法證券活動。 (八)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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